作者:李長春 崔志穎 張士勇 陳倩倩 崔賀
10月1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對外發(fā)布,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河北省實施水資源稅改革8年來,在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促進綠色低碳發(fā)展、加強水資源治理和保護等方面效果明顯。隨著水資源稅改革實踐的不斷深入,企業(yè)的涉稅風險也逐漸顯露。從筆者的實務經(jīng)驗看,企業(yè)在具體的稅務處理中,有三方面的問題需要注意。
準確判斷納稅人身份
甲公司有一眼地下水井,已辦理取水許可證,取水類型為地下水。甲公司未實際取水,而是未經(jīng)批準便將取水井借給乙公司使用,由乙公司直接取水。稅務部門發(fā)現(xiàn),水資源稅由甲公司申報,存在納稅人認定錯誤的問題。
根據(jù)《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規(guī)定申領取水許可證。第十條規(guī)定,對未經(jīng)批準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的部分,結合實際適當提高稅額。
案例中,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單位為乙公司,應由乙公司申報繳納水資源稅。同時,乙公司應及時依法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筆者提醒,取水企業(yè)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申領取水許可證,避免違規(guī)取水導致稅務風險。
核準征稅對象和稅目
丙公司是一家位于河北省的熱力生產和供應企業(yè)。丙公司已獲得取水許可證,實際業(yè)務為采用水源熱泵系統(tǒng)開采地熱資源。稅務部門發(fā)現(xiàn),丙公司以水資源稅進行申報,混淆了業(yè)務對應的稅目。
根據(jù)《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規(guī)水。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tài)水和靜態(tài)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等水資源。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地熱、礦泉水和天然鹵水按照礦產品征收資源稅,不適用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對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資源稅法規(guī)定,地熱為能源礦產,以原礦為征稅對象,按照1%—20%稅率從價計征或每立方米1元—30元的稅率標準從量計征。
也就是說,丙公司開采地熱資源需按照資源稅法規(guī)定繳納地熱資源稅。征管實踐中,水資源稅和地熱資源稅容易混淆,部分開采地熱資源的納稅人,錯誤適用稅率較低的水資源稅稅目,存在征稅對象適用錯誤風險。水源熱泵是利用地表淺層的水源中吸收的太陽能和地熱能而形成的低品位熱能資源,采用熱泵原理,通過少量的高品位能源(如電能)輸入,實現(xiàn)低品位熱能向高品位熱能轉移的一種技術。地熱資源是埋藏在地下一定深度的地熱能資源,地熱資源以地熱水為載體。筆者提醒,納稅人應準確判斷征稅對象及其適用的稅目,從而正確申報水資源稅。
及時修改稅源信息
丁公司在水利部門調整年度取水計劃后,未及時修改水資源稅稅源信息,仍按照上一年度取水計劃申報水資源稅。稅務部門發(fā)現(xiàn),丁公司的計稅依據(jù)錯誤,需要更正申報。
根據(jù)《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對取用地下水從高確定稅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應當高于地表水。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qū)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對未經(jīng)批準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的部分,結合實際適當提高稅額。
值得注意的是,在水利部門調整年度取水計劃后,丁公司的計劃(定額)取用水量已發(fā)生改變,但卻未能及時修改稅源信息,最終導致計稅依據(jù)錯誤,造成錯誤申報水資源稅的風險。實務中,對超計劃取水適當提高水資源稅稅額的政策,可以倒逼企業(yè)對水資源的需求和供應進行合理分配、提高用水效率、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筆者提醒,在水利部門下達年度取水計劃后,納稅人應及時調整稅源信息,以防錯誤計算水資源稅稅額。